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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

一、同意委托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对标的进行公开网络竞价活动。

二、竞价活动使用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的竞价系统组织竞价。

三、保证对委托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根据中技所要求提供竞价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竞价标的瑕疵,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瑕疵和技术瑕疵。

四、针对委托标的,采用议价交易+动态报价的方式。

议价交易:指招商启动后至竞买公告发布前,在约定时间内的单边协议交易。

动态报价:指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构造的竞买标的展示和分布式参与竞价的实时交易活动。

五、及时转告有关标的专利的真实情况,对标的专利权属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根据乙方要求以及专利具体情况提供标的专利的有关证明,保证所交付的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六、招商启动后标的除商议调整外,不得擅自增减,保证存在潜在意向购买者的专利可以顺利进入竞价环节。如在招商信息发布后,单方大量增减标的的,应根据组织方及其合作伙伴实际人工费用核算后补充支付相应服务费用,但经双方协商后增减标的的除外。

发布公告后、竞价前单方撤回标的专利拍卖的,应争得组织方同意并根据组织方招商、公告及预展等实际支出支付相应费用并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但双方协商同意撤回或经组织方建议后甲方撤回的除外。

七、承诺在标的专利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出口的情况下,可以向境内外所有意向竞买人招商,但是行政审批事宜以及费用由竞买人承担,卖方提供协助。如果因专利转让受到了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等不可抗力时,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意向竞买人如对专利提出权利主张质疑、无效申请、法律诉讼等法律质疑问题时,组织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组织方造成损失的,组织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 同意由组织方进行竞价活动的整体财务结算服务:

依照竞买的相关规章,竞买成交后,卖方通过组织方账户收取买受人应支付的成交价款。成交价款到达组织方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方扣除服务佣金后,将剩余部分价款支付给卖方。并由卖方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完成专利权变更手续,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署的《专利转让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组织方账户所收款项仅用于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组织方服务佣金,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其它理由要求扣划该款项。拍卖成交价款的划扣以相关权利义务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组织方有权拒绝向任何一方支付相关款项,但组织方扣划服务佣金的除外。

(1)具体支付公式:

卖方实际收取价款=成交价款-服务佣金

(2)服务佣金:

服务佣金(含税价)=税前底价成交价款×10%+税前超出的底价成交价款×20%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组织方按约定扣除买受人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双方按1:1的比例分配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