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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次数:22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4]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我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省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而设立的,其资金来源由省财政拨款。
第三条为充分利用地方科技资源优势,为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结合我省科技工作特点和需要,从2010年起至2015年止,我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研究实验基础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是指在整合现有相关研究实验资源的基础上,组建我省跨行业、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实验基地,营造开放、共享的研究实验环境;在巩固区域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基础上,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建设与共享,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率。
2、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是指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和人类遗传资源等共享体系建设,整合和完善种质资源库、实验材料和标准物质资源库等。
3、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是指以政府资助获取与积累的科学数据资源为重点,对相关部门和行业长期持续积累的数据资源,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数据进行整理、建库,推动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的共享服务网建设。
4、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建设。是指专利、标准、科技报告等文献资源的建设,逐步建设各类数字化的科技文献资源库,促进相关部门、地方科技文献网络系统的对接和共享。构建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科技文献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5、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指构建科技术成果交流和交易信息平台,提升技术市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地位,拥有科技创新人才和科研信誉,能够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目标和重点,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纳入平台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
第五条为改善我省科技创新环境,进一步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平台建设。同时对中直单位建立的为吉林省科技发展服务的科技平台及市县建立的科技平台给予资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技术引进费、人员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技平台运行经费及其它经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先进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2、技术引进费:是指在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或购买专利和技术软件,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选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3、人员培训费:是指在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开展或参加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聘请专家讲课费、场租费、食宿补助费等。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科技平台在建设过程中科技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行[2009]89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
5、科技平台运行费:是指科技平台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6、其它费用:是指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科技平台论证、资料查询、专家咨询、科技平台经费使用检查、审计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科技平台建设单位按以下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1、预算编制应根据科技平台建设运行的合理需要,应坚持科技平台建设目标相关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的原则。
2、专项资金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资金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出资单位的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货币资金。科技平台建设前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科技平台自筹资金的组成部分。
3、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对科技平台项目建设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等情况进行说明。
4、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5、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由科技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平台建设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九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科技平台建设单位申请提交《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同时,提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
2、申请专项资金的中直和省级单位应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报书》和《预算书》(一式9份,其中:省科技厅8份,省财政厅1份,下同)。申请专项资金的市、县级单位应将《申报书》和《预算书》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市、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3、对申请的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中旬共同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4、对科技平台建设单位申请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数,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数额,中直和省级科技平台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市、县级科技平台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文件抄送省科技厅和相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专项资金年底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科技平台在建设中因故终止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科技平台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财务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科技平台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5、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
6、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含个人)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拨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取消今后三年内申报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教[2007]6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