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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长春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2622

长科发[2015]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就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基本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体系、联合评议体系、绩效评估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切实减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条件保障。
(二)主要目标
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各类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化管理服务平台,建成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相关制度、体系和机制,实现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完成与国家、省网络管理平台的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配合科技部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和在线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利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方法。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一)成立长春市科研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推进领导小组
成立长春市科研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推进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中科院长春分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研究制定全市科研设施与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发展目标,探索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着力解决实施科研设备资源共享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
建立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将我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长春市科研公共服务网络进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三)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长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经汇总、分类后,通过长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鼓励管理单位将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以外的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鼓励共享共用。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对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开展较好的单位,按共享服务量在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项目研究、专业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在国家评估体系的指导下,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六)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七)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改革分阶段实施,2015年启动建设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全面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
  2016年,基本建立长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制定实施细则,发布标准规范、管理制度、评价办法,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完善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中科院长春分院等相关部门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并在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2017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平台,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