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科技计划服务
科技政策服务
技术交易服务
仪器共享服务
科技金融服务
科技合作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科技人才服务
科技培训服务
0431-81803805

您当前的位置 : 资讯中心 > 科技政策

科技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5-06-24浏览次数:1821

吉政发〔2015〕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与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  “整合、共享、服务、创新  ”的基本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管理平台,进一步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各类研发机构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适应和引领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涵盖全省各行业领域的网络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使用联合评议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完成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1.制度推动,分类管理。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政策与评价体系,建立联合评议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责任,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2.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搭建功能完善的网络管理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3.盘活存量,调控增量。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挖掘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同时,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全面实施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问题。  
          4.奖惩结合,促进开放。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资金补偿、项目支持、仪器设备购置等手段激励和约束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  
        (四)适用范围。  
  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含补助)建立或购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合评议机制。  
  建立以省科技厅为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中科院长春分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合评议会议(以下简称联合评议会议),逐步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形成统筹规划、协同配合、科学管理的良好环境。  
        (二)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纳入网络平台管理。  
  进一步完善我省网络管理平台,将省内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全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形成一个跨部门、跨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体系。  
  (三)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我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其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我省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鼓励共享共用。研究在现有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补贴资金。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委托分析测试的用户予以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对积极承接社会委托任务的管理单位、机组和一线人员予以奖补。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列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的重要条件。在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项目中设立开放性课题,以激励开放效果显著、评价绩效突出的管理单位与机组。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五)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联合评议会议要研究制定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优先享受开放共享后补助。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不明显、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联合评议会议在网络管理平台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结合联合评议会议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联合评议会议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研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对在资源共享中表现优秀的技术与服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励,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改革分阶段实施,在摸清我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底数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2015年,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单位正式启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在年底前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联合评议会议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并在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2016年,将省内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信息纳入网站数据库,并且发布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  
  2017年,由联合评议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