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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办法》(修订稿)

来源: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1821

吉科发奖[2015]15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简称省科技奖)的推荐。  
  第二条    省科技奖实行推荐制。申报省科技奖必须由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  
  中直驻本省各单位;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三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原则。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省科技厅每年根据各推荐单位近三年获奖比率和实际需求下达推荐名额。每年每人只能申报一项。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推荐单位只可推荐一名候选人。  
  第四条    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省科技奖申报人所提交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做贡献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工作结束后,奖励办不再受理申报者提出的有关增减或更换完成人、完成单位,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变更的申请,否则,按撤项处理。  
  第五条    推荐单位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应填写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应根据项目的主要科学发现点、发明点或创新点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等实际情况,填写推荐意见。  
  第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条    当推荐省科技奖出现异议时,推荐单位有责任协助省奖励办处理异议。  
  第九条    推荐单位(人)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酌减下一年限额,取消候选项目的主要申报人3年申报资格。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弄虚作假:  
  1、完成人个人信息不实的;  
  2、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不实或计算(推算)不科学合理,违背行业规范的;  
  3、证明材料不实、与成果不相干,或人为改动的;  
  4、故意夸大成果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的;  
  5、其它经奖励办及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为弄虚作假的。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重复申报:  
  1、科学发现点、发明点或创新点有重复的。  
  2、提供的成果证明材料(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有重复的。  
  第十条    已获得上年度吉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1日发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