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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高新处 发布时间:2017-07-12 浏览次数:4620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长科发[2017]8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长春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的企业法人,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
(2)三项以上(含三项)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6、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不再进行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自评。对照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各申请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后,推荐并报送市科技局;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管理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4、公示和公布。对初步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结果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公布。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并登录“长春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119.53.208.51:8080/web/), 通过网络系统填写有关数据,在线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左侧胶装,一式三份):
1、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附件1);
2、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财务表;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
8、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今年同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只需提交《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高新技术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即可。
四、扶持措施
凡被认定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可享受《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相关政策,并给予奖励性后补助10万元。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严格审查,确保市级高企的质量和数量;
2、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期限为三年;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复审,将取消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已认定的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申报时间
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21日。
七、咨询方式
负责处室:市科技局高新处(市政府1448房间)
联系人:吕燕军
联系电话::88777273
申报咨询QQ群:605125990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1.申报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真实性申明
2.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2017年长春市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4.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工作申明书